林依丽认为,现在阿四身兼澳门立法会议员,将来何富豪一定会扶持她做保良局主席,任期满后她就可以获颁象征极高荣誉的“金紫荆勋章”——“届时上面是不是真的给这个某协委员的姨太颁发勋章?全国民众会怎么看?”
为反对阿四入主保良局,年前林依丽再度致信NO.1,但曾某交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给她回信,答:根据香港法例,保良局有权自己选择收什么总理。
她越来越觉得,一股强大的显贵势力正横亘在她为之奔走的道路上。
事实上。
大法·官力挺“包2奶”
2008年,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NO.1、民政事务局局长及律政司司长,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2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
就是这一次对簿公堂,香港大法官说出了一番令林依丽大出意料的言论,令她至今仍难以置信。
林依丽告诉记者,当天一开庭,邓国桢就对她说:“林小姐,香港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你告错了。”
林问:“既然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包2奶,而你们却完全没有法例监管?”
邓回答:“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2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林再问:“那一夫一妻制的‘一’是什么意思?”邓国桢遂拒不作答。
“他不是一般法官,是大法官,这番话是否代表香港政府的立场?”林依丽愤然道,“我呼吁立例惩治包2奶这么多年,这才知道港府竟然是公然承认包2奶合情合法,认为无需管制的。台湾有‘通奸罪’,内地有‘重婚罪’,都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手段,为什么香港却公然将‘包2奶’合法化?”
对此,香港邓曹刘律师行合伙人林满馨律师表示,香港其实也有“重婚罪”,只是它与内地“重婚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没有针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内地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再次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查有实据者,可被判刑。
而台岛更是全世界极少数还有“通奸罪”的地区,只要捉奸在床,就能将通奸的配偶或第三者告上法庭。(事实上,台岛几房几房也很严重,最近几年情况才好转)
虽然近年内地指“重婚罪”认定难、执行难,要求修改法例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有“事实婚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顶上,“包2奶”终究不可能成为明目张胆的公开行为。
反观香港,由于法例不认定任何事实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2奶证据的唯一作用只是可以申请离婚。除非确实害怕离婚,否则男人可说无需任何忌惮,而香港女人大多数没有工作,所以很少敢离婚。
最关键的是,香港法例里,对于离婚夫妻,既不像内地那样设立“过错”认定标准,在财产分配上向配偶有通奸行为的“非过错”方倾斜;也不像很多西方国家那样,绝对优先保护女性。香港法律讲究的是平等,一切平等。
离婚时若要争取财产和赡养费,还需另打官司。妻子因怕打不赢或争取不到赡养费,往往不敢轻易说“离”。
事实上。
很明显一个异状是,香港在外界眼里是一个言~论极其自~由的地方,但这个女性市民意愿呼声如此高的立法诉求,在法律界、政界的讨论一直少得令人惊讶。
“香港没什么人敢公开反对‘包2奶’,曾有一位女性议员参选时私下跟我说她也反‘包2奶’,但她平时只在社区内做一些活动,从不敢公然站出来说话。”
因为每个在香港政界打拼过的人都清楚,假如立例惩治“包2奶”,首当其冲撞在枪口上的,就是那些私生活已经肆无忌惮地公开化的社会名流。而他们当中大不乏有钱有权者,试问港府又敢拿谁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