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江户条约

酒井忠世在见识过龙朝军队的火枪、火炮后,希望大龙朝能够出售武器给松平幕府,由大龙朝帮助松平幕府训练一支新式陆军。

六月三十日,东夷天皇政仁的专属代表井边直澄、松平幕府将军松平秀忠、大龙朝第十八军总兵何承渠在江户“山之手”区签订了条约,又称《江户条约》。

《江户条约》规定:

第一,东夷是大龙朝的附属国,大龙朝有权在东夷经商,开设银行,征召士兵、劳工,征召费用由龙朝支付;

第二,东夷天皇必须得到大龙朝皇帝陛下的册封,龙朝保证天皇一脉“万世一系”;

第三,东夷国土控制在本州岛、四国岛、九州岛三岛及周边小岛,不得外扩;

第四,松平幕府赔偿大龙朝本次军费两千万两白银;

第五,将千叶城作为大龙朝的驻军地,大龙朝有权在千叶城长期驻守军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五万人。

第六,大龙朝全面接收千叶城的税收,用来支付大龙朝在东夷的驻军费用。

第七,龙朝军队在千叶城为松平幕府训练一支新式陆军,总兵力四万人,包括陆军,炮兵,装备、军费等费用由松平幕府承担,大龙朝和松平幕府共同拥有军队的指挥权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