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不予理睬,王生未提起调解,直接将李生告上县衙,认为李生违约在先。
县令最终判两家签订契约无效,且罚王生两贯钱。
李生服判。
问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若是考生为县令,该怎么审理此案。
这道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宁记忆略有出入,范宁记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酿酒赠邻居,邻居饮酒过量身亡,告之县衙。
不知哪个环节出了差错,实际考题和历史记载不符了。
但这道题同样是考《宋刑统》,里面涉及到很多条款,比如契约签订,林地改农田,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
甚至还有上诉流程,有没有乡绅调解等等。
由于题目比较含糊,考生需要展开想象,进行各种可能性的逻辑推理。
这道题看似简单,但实际很难,尤其是第一个问题,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这里面至少涉及到《宋刑统》的七八条规定。
甚至还埋有地雷,比如题目说,两家私下签订林地转让契约,一个‘私下’二字,就给人一种不合法的感觉。
实际上,乡民签订契约的方式,《宋刑统》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官府就应该认定契约合法。
再有就是邻居认为李生违约在先,明明转让的是林地,李生却把它变成上田,违反了契约。
但《宋刑统》只是明确规定甚至改变官田用途,需要事先报官府批准。
至于私田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所有权属于谁,谁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范宁认为王生是因为土地款还没有付清,土地所有权是他所有,李生属于违约在先。
但《宋刑统》却规定得很清楚,土地权属变更和付钱没有关系,只要官府土地备案变更,特殊情况以契约签订日为准。
而这道题说得请很清楚,因为是无主荒地,那么官府应该还没有相应的地契,这就属于特殊情况,就应该以双方签订契约为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依据。
而县令的判决却是契约本身签订无效。
这应该和官府土地备案变更没有关系,而是县令认为王生开垦无主荒地十亩,不能成为自己的土地,所以不能转让。
但《宋刑统》中有明确规定,开垦荒地十年,即可视为己有。
说明县令还是没有吃透《宋刑统》。
第一道题就可以回答了,县令的判决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他范宁是县令,又该怎么判决呢?
范宁沉思片刻,便提笔在草稿纸上一条条写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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