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 1767 字 2个月前

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电子书下载乐园—]

二、检复总说 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