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 1767 字 2个月前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 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