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与个人利益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弄清问题。
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人应该是利己的还是得他的,可以说这是恒古以来就一直争论不休而又争论不清的问题。马克思说:“1842—1843年间,我做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8页)。那时,马克思从林木盗窃法的争论中,看到方方面面、各个个人如何不遗余力的捍卫自身的利益,以敏锐的洞察力,从繁茂荒杂的意识形态的掩盖下发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82页)而这一发现,对马克思一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恩格斯所说:“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问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九卷446页)。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被他们自己称为弄清了问题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著作中,进一步指出:“我们遇到的是一些没有任何前提的德国人,所以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574页)
衣、食、住等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人们最基本的个人利益,满足这些需求或者利益的活动,则是人们最基本的活动。当这些需要获得满足后,情形又会是怎样呢?马克思恩格斯接着指出:“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32页)很明显,满足——需要——满足,不满足的谋求和实现新的需要,是人类永不枯竭的进取动力。如果我们祖先满足洞穴生活,无论如何我们不会有今天的文明。
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满足的谋求的需求、谋求自身的利益的历史。关于这一点,对人类和群体说来,肯定是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对每个个人来说,可不可以这样说呢?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恰恰是: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个人。(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34页、38页、61页、86页、274页等),“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734页)
二、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4页)
人没有虎豹凶猛,能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是靠群体的力量。离开群体个人无法生存,离开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也不能存在。个人利益必然结成共同利益,这个原理可以是公认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关系的思想中,突出的地方在于以下两方面。其一他们指出造成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与分裂的根源是分工,而消灭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连同它们的统一的出路也只能是消灭分工。“------因为分工不仅使物资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类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分工包含的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产生的分工和社会分裂为单独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双隶制(诚然,它不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语,讲的是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即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其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最后,分工还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只要人们还处在自发地形成的社会中,也就是说,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的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6、37页)
其二,正因为个人对群体的依赖,个人利益到处都在受到共同利益的呵护,共同利益也到处对个人利益发号施令,这很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是共同利益决定着个人利益。而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问题的实质,他们指出:“那些有时间从事历史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共产主义理论家,他们的突出地方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因此,我们在这儿见到的不是黑格尔式的对立面的‘否定统一’,而是过去的由物质决定的个人生存方式由物质所决定的消灭,随着这种生存方式的消灭,这种对立连同它的统一也同时跟着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75、276页》“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等四边形,而由此产生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本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479页)。
共同利益说到底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不管共同利益对个人利益有多重要,离开了个人利益,离开了个人利益的需要,共同利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常说,个人服从整体,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这并不是对个人利益的否定,因为整体中包含众多的个人,共同利益中包含着众多的个人利益、共同利益,也就注定比单个的个人利益更为重要。那种认为维护整体、维护共同利益的出路是个人的“忘我”、“无私”的认识其实是很荒谬的。恰恰相反,一个人越是认识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息息相关,他也就越能积极的、自觉的去维护共同利益,这难道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切身体会到的吗?
三、利己行为与自我牺牲
一般说来,凡是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都是从利己的需要出发,而那些积极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又往往包含着某种程度的牺牲、自我牺牲。同样,对任何一个群体、一个共同利益,没有其成员的牺牲和自我牺牲都是无法维持的。即然个人离不开群体,个人利益必须结成共同利益,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出发,人们赞誉自我牺牲谪贬利己行为是不难理解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但是,即使根据桑乔从中体会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的那种荒诞粗鄙的德国小资产阶级的形式,他也应当看到,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因此桑乔指出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所以他们仅仅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他比较多地代表矛盾的这一面或那一面,是更像利己主义者还是更像自我牺牲者,那是完全次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只有在一定的历史时代内对一定的个人提出,才可能具有任何一点意义。否则这种问题的提出只能导致在道德上虚伪骗人的江湖语。------对我们这位圣者来说,共产主义简直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共产主义既不拿利己主义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施蒂纳却大量地进行道德的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4页、275页)
在共同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如果不能做出牺牲,共同利益就不能维持,在很多时候,共同利益所代表的其实是个人的长远利益,个人为共同利益所做出的牺牲实际上是为长远的利益牺牲眼前的利益。共同利益如果不能够为个人提供保障,就必然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而个人如果不能为共同利益提供必要的牺牲,共同利益同样也不能存在。利己行为与自我牺牲,在这里和我们在别处一样,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哪一个人可以脱离别人的帮助学会走路、长大成人,生活中的某一时候,我们都需要别人的帮助,而帮助别人也就是个人要付出一定的牺牲,如果我们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都不能提供帮助,同样在自己需要时无法获得帮助。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利己行为和自我牺牲同样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
那些在他人和共同利益需要的时候,自觉的积极的承担义务做出牺牲的人是高尚的,他们所以高尚并不是他们“无私”,而在于他们站得高,看得远,在谋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目光远在。而如果哪儿一个人不能自觉承担对共同利益的义务,社会有权力强迫他承担义务。
注:笔者此作曾发表在《人文学术丛刊》
在很长的时间里,我们一直对个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持否定态度,“狠斗私字一闪念”,*****把这种思想推到了极端。随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人们对问题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例如,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去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努力实现个人利益与个人的劳动和贡献挂勾调动个人的积极性等等,但是,应当指出,科学的对待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仍然亟待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