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我出面,加上现成的证据,以及为了公司的颜面,另外两个委员一般也不会反对,道德委员会的处罚,大概率会作出开除李查德的决定,把恶劣影响降到最低。
毕竟发生了这种事,李查德不可能再继续待在公司。
但这只能是在公司里,我才能利用我的权势跟地位去顺水推舟,如果跳出公司,非要去派出所甚至法院,那这些证据就构不成证据了。
当然,去派出所,或许会做点行政处罚,比如罚个款什么的,但派出所的行政处罚,也就五百块钱,根本没有公司私下惩处的力度高。
然而问题是,如果是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这是公开处罚,李查德为了自己的颜面跟前途,一定不肯罢休,一定会申请行政复议,甚至反过来起诉金若愚跟沙乐乐诬陷。
到了那时候,我就无法把控局势了,因为那是另外一个战场。
同样道理,你们起诉李查德也是一样,那会引起李查德的全力反击,他一定会请律师百般抵赖,甚至反过来起诉金若愚跟沙乐乐诬陷他。
一旦真的上了法庭,我这个证人的效力就大大降低了,甚至可能成为李查德反诉金若愚跟沙乐乐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整个事件中,设计的痕迹太明显。
首先,是沙乐乐向我申诉李查德性骚扰,这本身就没有实际证据,反过来,李查德却有很多沙乐乐勾引他的证据。
其次,沙乐乐跟金若愚是同一个部门的,还都是女性,所以沙乐乐的供词本来就不可靠,她本人也不能当做人证。
第三,沙乐乐刚被李查德骚扰,或者说,沙乐乐递交假材料的事情刚被李查德察觉并否决,同一个部门的金若愚,就突然去找李查德申请管培生补录考试,这明显不合理,设计陷害的痕迹太明显。
第四,我刚在会议室接受完沙乐乐对李查德的申诉,这边金若愚就跑进来,然后李查德也跑进来,挡着我跟沙乐乐的面骚扰金若愚,这也明显不合理。
第五,金若愚的名声不太好,以前有过勾引上司不成的传闻,这个传闻对金若愚的影响很大,在法庭上尤其不好。
第六,走廊上的监控我看了,只能看到金若愚在前面跑,李查德在后面追,但并没有李查德追上金若愚动手动脚的画面,所以这份监控的证据效力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