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不一样的食神 何枝 1037 字 5个月前

在赵安开学之前, 赵父赵母在计父的牵线下, 终于和王主任签订了合同。

合同规定:

红秀食品企业为荣兴食品厂提供“鸡茸辣椒酱”的生产配方以及技术指导。

而荣兴食品厂则负责鸡茸辣椒酱的生产和销售。五年之内红秀食品企业不能与其他食品厂签订生产、销售合同。

当然红秀食品企业拥有“鸡茸辣椒酱”的品牌以及利润分成权力。

以及一些其他相关事项,比如红秀食品企业可以不定期抽检荣兴食品厂生产的辣椒酱,如果食材、卫生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红秀食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合同有限期为五年,五年之后重新签订。再同等合同条件下, 红秀食品企业应该优先选择荣兴食品加工厂。

荣兴食品加工厂自然是黄主任自己的加工厂, 而红秀食品企业司则是赵安他们家成立的第一家企业。

之前的事情就已经让赵父赵母有了想要成立食品企业的想法, 最近几个月他们对于企业也有了不少的了解。

辣椒酱这件事让他们两人终于下定决心成立企业, 但是红秀食品企业的成立也是一个麻烦事。

论各种类型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各种特征,股份有限责无疑是最好最优解。

但94年《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有资本、验资诸多方面的限制。赵安他们家现在并没有那么多资金成立股份优先公司,最后选择了个人独资企业。

也就是红秀食品企业。

至于投资人则是赵母叶红秀,就连公司的名字也是从赵母的名字中摘出。

就算是一人独自企业, 在城里的时候也因为赵母的农民身份被遭遇很多阻拦。最后还是王主任帮忙,让赵母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一人独自企业的特点就是投资人只能有一个人,夫妻二人商量之后最后决定由赵母来担任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