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开直播强奸要定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呢?』
『直播间≠公共场合吧。』
薛深一手敲着平板,切换屏幕共享功能,把刑法236条【强奸罪】打在屏幕上,他另一只手摁了摁耳机,语调轻缓,回道:
“首先,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的特征是——对受害者的内心伤害更大,更罔顾伦理道德,性质更加恶劣。开直播强奸完全符合公共场合当众强奸的所有特征,因此可以将开直播强奸扩张解释为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就好像青天白日杀人,比月黑风高杀人更恶劣,这个道理是一样的,薛深半点也不迟疑,表述流畅,逻辑清晰,“所以,在直播间强奸与在公共场合强奸的法律效果相似。”
“其次,即使直播间里的实时在线人数为0,依然构成在公共场合强奸。”
“知道为什么吗?”薛深说。
“原因很简单,因为……”
第386章 录音欠条
“其一,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不需要确实有多人在场,只要是公共场合,只要是有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可以自由出入的场合,就符合这一加重量刑的构成要件。”
“其二,张三把直播间的链接放到了自己朋友圈,并且不需要任何限制和密码,就可以随意进入直播间。”
“因此无论直播间里有没有人在线观看,张三的行为都构成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最高死刑。”
又有几个网友在直播间里问了问题。
薛深像个百科全书。
来者不拒。
无论对方问的是哪个部门法的问题,他都能在十秒之内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