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如岳临渊 姬末 3021 字 9个月前

此辩令王壬等人语塞,面色难看至极地过了一会儿后才纷纷斥言:“你这是强词夺理!”

钟清衡丝毫不怒,只道:“既说钟某强词夺理,那便请诸位大人有理有据地反驳钟某。”

王壬难以反斥,唯有转而对议案第三条开火,直言无论女子是否因买卖为妻为妾,既已被官府记录在案,那便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断无承认之后再否定之理;且买妻买妾虽有错,可并非主使拐卖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过于严苛。

而王壬的这一番反斥,钟清衡尚未开口,礼部尚书江晟已先忍不住辩驳道:“王大人怎的此时又不把礼法挂在嘴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妻买妾敢问可有遵双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国律例规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双方自愿。拐卖本已违法,买妻买妾便更谈不上自愿,既是非自愿便是违法,即便官府记录在案,其本质亦是违法,又何来的合法婚姻关系?官府承认的是经过造假的违法婚事,为何不能否定?

“若说买妻买妾有错却罪不至判刑,我认为此言差矣。买卖因何而起,正因有买家出价,方有人铤而走险充当卖家,拐卖者罪不可赦,买者亦然。甚至可以说买者才是拐卖屡禁不止的罪恶之源。当然,我知道王大人一直以来都反对酷法,频频以商鞅变法失败为例证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当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后世不断以商鞅之法为蓝本制立新的律例?荀子言,‘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有此儒学在上,证明礼仪教化为先,律法治理为辅,可若是将礼法不放在眼中,便该重用刑罚禁止这些恶徒的不法之行!王大人身为都察院左都御史,竟连儒学与律例都不研明,这些年来怕是冤了不少人啊!”

江晟之言把王壬气得差点便在殿上昏过去,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恳请三思,表示律例沿袭多年,万不可轻言改之,更不能轻易动用酷法。

楚岳峙却道:“钟次辅所言,句句在理,礼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说酷法,这杖八十是刑,牢狱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这判刑标准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哑口无言,楚岳峙干脆让其就这么跪着,想通了再起来,其余反对的朝臣见状顿时未敢再多言。

至此,钟清衡提议律例修改得以确立,将在与刑部及大理寺进一步商议,敲定各项细节后颁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离正月休朝尚有大半个月,大理寺卿阮邢与内阁次辅凉忱共同提出,今民间有女子从商,其中以寡妇或因为帮补夫家而不得不从商的妇人居多,但在从商过程中,时有纠纷,因大蘅国并无相关律例,即便上报官府也难做定夺,故提案应对女子从商订立相关律例,让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审判。

女子不应抛头露面,此乃默认之礼,女子从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违礼制,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进言,比起订立规范女子从商的律例,更应明令禁止女子从商破坏礼制。

禁止女子从商之言,几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驳斥,因与之相关的乃女子拐卖案的受害女子在获救后,若家人不愿领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愿回归故乡遭人指点,朝廷都将会帮助受害女子改名换姓,并统一安排她们进入由朝廷设办的绣房与织布坊中,以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从商,那便是在质疑朝廷多年来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错,而那些因被拐卖而人生遭毁的受害女子岂不是又要失去栖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进言,遭拐卖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该纳入用以作为对比,且若准女子从商,岂非鼓励女子罔顾礼制在外抛头露面?

司渊渟对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为反驳:“《太平广记》有记,‘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若夫已亡故,又无子女,寡妇不从商该以何为生计?敢情真要让人饿死,再让人议论,大蘅国容不下无依无靠的寡妇,还不如前朝?不仅如此,《太平广记》中还有许多关于女子在纺织、冶金与果蔬商铺等经营记载,足可见过往朝代历史上并非没有女子从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从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诚然,大蘅国开国之初也认定工商杂色之流,大蘅国对工商早已开放,海禁解除后海贸更让大蘅国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今律例早已参照《全唐文》定下新法,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许商人与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贸繁荣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给人足,又为何不准部分情况特殊的女子经商立业,让她们得以凭己谋生?